志愿服务新闻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操作指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各志愿服务活动主办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加强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的规范指引,依据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落实。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8月3日

广州市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操作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志愿服务条例》

  2.《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3.《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4.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二、相关主体

  1.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2.慈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

  依法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的,由志愿服务组织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参照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3.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

  此类团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三、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原则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四、志愿服务记录

  (一)概念

  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二)记录内容

  1.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志愿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志愿者可以将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2.志愿服务情况

  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志愿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等。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志愿服务情况应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3.培训情况

  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4.表彰奖励情况

  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5.评价情况

  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6.其他有关信息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三)记录载体

  倡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注册登记、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活动。

  1.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根据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全市志愿服务数据采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市以“志愿时”系统(域名:www.125cn.net)作为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汇集系统,开展全市志愿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流通融合等管理工作,并推动与本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互通。

  目前,纳入本市志愿服务数据采集管理的信息系统有“志愿时”系统、广州“公益时间”、“文明实践云”等,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使用。具体系统用户操作流程可以通过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官方渠道获取。

  2.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

  根据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使用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使用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要依法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使用纸质载体等形式辅助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格式可参考附件“志愿者注册申请表”“志愿服务活动签到表”等。

  (四)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保管和查询

  志愿服务组织要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协助查询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帮助。

  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缺漏的,予以修改、补充。

  (五)其他主体

  慈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参照上述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五、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

  (一)概念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二)证明内容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

  (三)证明出具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出具证明。

  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四)证明查验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民政部门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监督检查时,志愿服务组织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其他主体

  慈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参照上述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做好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

媒体报道链接:http://mzj.gz.gov.cn/zwgk/zfxxgkml/zfxxgkml/bmwj/qtwj/content/post_9153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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